本公司董事长与罗杰斯合影(2015)

本公司会计师出席第六届中国管理科学大会(2013)

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申报问题总结汇编

时间:2022-08-05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业务概述

1、免抵退税的含义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

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政策含义:

1)根据免抵退计算办法,生产企业有留抵税额时,才有当期退税额。无留抵税额,当期只有免抵额。

2)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需要自行制作电子数据,上传到税务机关内部系统,并及时准备申报凭证和备案单证。制作电子数据的指引见本文第三部分“申报中·操作指引”,申报凭证及备案单证的要求见本文第四部分“申报后·资料归档”。

3)生产企业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

     符合条件是指: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和备案单证齐全。

4)生产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政策的,申请留抵退税前须先做免抵退税申报。如果当月没有符合条件的出口免抵退申报数据,需要先做出口退税零申报,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具体操作方法见后文。

注意:没有申请留抵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零申报。

2、退税申报期及收汇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一)纳税人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纳税人因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停止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含义:

1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退税凭证及电子信息即可申报退税。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后申报,需收汇及额外提交收汇申报数据。

了解收汇申报的制作方法,可在微信群内发送“收汇申报”,查看机器人自动回复。

2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申请退税须符合不能收汇条件,否则只能享受出口免税政策。(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330号“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需收齐有关凭证(即下文所列申报资料)。若有关凭证未能收齐,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无纸化企业申报时可以不提交有关凭证,但您须诚实信用的严格按照规定准备好这些资料,留存备查。

3、外贸企业注意

本文仅针对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政策原理完全不同,为避免发生操作错误,建议移步阅读《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纳税服务提醒》,获得外贸企业指引。(在微信群内发送“申报提醒”,即可收到机器人自动回复。)

二、申报前准备工作

如果您已经报关出口了货物,在退税申报前,您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1、出口退税率查询

1)不同退税率适用政策

根据退税率不同,出口货物有退税、免税、征税三种政策。退税率政策调整变化的,退税率适用以报关单上实际出口日期为准。

①存在出口退税率,可以按适用退税率申请退税。

即: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有出口退税率。

退税商品举例: 

②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有2种情况:

如果提示“免税”,为享受出口免税商品(不可申请退税);

如果提示“禁止出口/出口不退税”,须按征税率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2)退税率查询方法

①电子税务局查询: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综合查询—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中查询退税率。如图:

②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查询:

进入“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找到退税率查询搜索栏,选择该商品出口时的年月份,类型选择“海关商品码”,点击“税率搜索”完成查找。如图:

③微信公众号查询;

手机关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的微信公众号“出口退税”,在“在线服务”中点击“税率查询”查询。 

2、进项专用发票处理

生产企业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抵扣勾选,并进行签名确认,不需要区分内销外销用途。

对于用于出口免税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需要进项转出。

对于无法划分免税进项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3、出口发票的开具要求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后,须开具出口发票(销售发票)。

2015121日起,出口企业应使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可以联系办税厅,增加购买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权限。

出口发票的开具除遵守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则外,还要符合出口退税相关要求:

1)出口发票以人民币开具

发票票面金额为美元FOB价换算为人民币价格。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按出口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可选择当月1日或出口当天,一经确定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出口发票税率栏的选择

根据上文查询到的货物退税、免税、征税的情况,选择开具出口发票适用的税率:

①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发票税率栏选择“零税率”;

②出口免税的货物,出口发票税率栏选择 “免税”。开票系统需要设置享受优惠政策为“是”,优惠类型选择“免税”。

③出口征税的货物,出口发票税率栏选择适用征税税率。

放弃退税,转为免税或征税的出口货物,出口发票冲红后按相应要求重新开具。

3)出口发票备注栏

出口发票备注栏里需注明:

提单号、成交方式、成交总价、第二计量单位。

开票限额不够的企业可自行前往办税厅申请提高开票限额,或开在多张发票上。

4、增值税申报表填写规范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当月开具销售发票,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无电子信息的数据也应正常进行账务处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

1)出口销售额

A.出口退税的货物填写:

①主表—第7行—“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栏次。

②附表(一)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列“开具其他发票”。

B.出口免税的货物填写:

①主表第8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次。

②附表(一)第18栏——“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列“开具其他发票”。

③出口免税的货物填报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免税项目”——其中“出口免税”栏次。第1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8行“免税销售额”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C. 出口征税的货物填写:

    按照适用征税率,填入附表1“征税项目”中。

2)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根据上文查询到的出口货物退税、免税、征税的情况,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不同:

A.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征税的货物:

对应的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B.出口免税的货物:

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将这部分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填入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用”。

3上期出口退税额填写(主表第15栏)

企业退税流程完成后,在次月申报增值税时,系统会将退税额自动提取至主表第15 “免、抵、退应退税额”,同时留抵税额相应减少。

 企业要注意检查,上期退税额是否已经自动提取至15栏,如系统未成功提取的,请企业根据本文“四、申报后•资料归档——6、退税流程完成后,注意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的填写”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核对。

4)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中免抵税额的填写

填表说明:“增值税免抵税额应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系统现在可自动提取您上月核准的免抵税额,如发现系统提取不正确,请及时和出口退税办公室联系。

填表解读:

①应填的免抵额,为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额,非企业申报的免抵额。因生产企业转入调查评估会产生分流流程,造成核准免抵额与企业申报额产生差异。企业需自行查询上期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额的准确金额,查询路径为:“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

②填入下个月申报表。不要在申报退税的当期填写。填错的改本月申报表。生产企业经出口退税审核的增值税申报表,将无法更改,所以请慎重填写此栏数据。

详细填写案例见本文第四部分:“四、申报后--6、附表5填写规则与案例”。

7、常用的相关业务时限

本部分仅列举常见时限,随着新文件出台,后续时限发生变动,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发布的内容为准。同时“泰山区出口退税企业微信群”会发送群通知,无法保证一对一通知到每个企业。

1)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2)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五、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

注意: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不同的。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委托方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4)进料加工年度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5)免税申报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间如下:……②其他企业出口的免税货物劳务: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③出口的原享受退税的货物劳务,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

三、申报中操作指引

当您完成了出口退税“申报前”的相关操作,准备申请出口退税,可以继续进行以下操作。

1、登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正如您在《备案提醒》中了解的内容,出口退税业务需要纳税人自己制作电子数据,数据可以通过在线版申报系统或离线版系统制作。

1)在线版系统:从“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或者“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进行申报。

在线版系统优点——登陆网站即可使用,不需要升级;数据自动同步,不需要读入反馈。缺点——偶尔进行系统维护,部分数据无法带出等,此时需要等待,或使用单机版制作。

建议业务量较小的企业选择在线版申报系统。

(获取在线版系统的操作ppt,在微信群内发送“在线申报”可收到自动回复。)

2)离线版系统:从“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中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离线版申报系统”下载。软件操作可下载“操作指南”自行学习。“下载中心”模块中下载最新版申报系统和最新退税率文库。

软件版优点——运行稳定,填表时自带填表说明。缺点——需要下载“离线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软件安装;申报后需要读入税务机关反馈来同步数据,以免数据错漏;需要时刻关注我局微信群发布的升级通知,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上下载升级包,将软件版本和退税率库与税务系统同步,否则数据版本滞后,无法报入税务系统。

提醒:如果您是申报退税多年的生产企业,重新安装离线版系统后,必须下载近两年的全年反馈,按照年份由远及近的顺序,读入离线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获取反馈下载以及读入系统的操作,在微信群内发送“反馈操作”可收到自动回复。

该申报系统仅供纳税人注册、使用,与税务机关使用的内部系统完全不同,税务机关无法指导大家所有的申报端操作。企业关于申报软件的操作问题,请咨询大连龙图技术服务单位。电话在出口退税咨询网可自行查找:

 2、制作申报数据包并上传

(获取在线版或者离线版申报系统的操作ppt,在微信群内发送“在线申报”或者“离线版”可收到操作课件。)

企业制作好加密的数据包,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申报的对应模块的“离线申报”,或者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对应模块的“离线申报”,或者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税自检服务-免抵退税数据自检-对应模块的“离线申报”,这三种路径,进行数据自检、数据申报,并点击正式申报,成功上传申报数据。

3、生产企业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批次与当月所属期一致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批次必须与当月所属期一致。生产企业必须先申报增值税,再申报出口退税。

例如,20204月申报的增值税所属期202003,则出口退税退税申报批次必须是202003,否则将无法通过系统审核。

2出口免税及征税的货物,不需要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操作

不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或“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或“离线版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操作。仅填写增值税申报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留存要求见后文。

3自检疑点一定要先改再报!

自检时,系统若出现疑点提示,无论是“可以挑过”或“不可挑过”,企业都需要根据疑点内容,对数据进行核对检查,查找疑点提示的原因,并加以修正。

若未解决问题原因,强行带着疑点申报,税务人员发现将不予通过,增加企业与税务人员双方的麻烦。如图

4离岸价与出口报关单上离岸价不一致

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系统会产生疑点,企业需自行排查可能的原因:

①如属于非美元报关的其他币种,核实在折算美元时汇率是否用错,或者是否存在没有折算直接填写数据的情况;

②如属于非FOB的交易方式,核实是否折算成FOB价;

③如属于报关错误,联系海关修改报关单数据;

④在录入数据时,核实录入数量和计量单位是否一致、填写正确;

⑤属于海关传输数据错误,拨打电子口岸服务电话010-95198,请海关进行核实并重新发送数据;

⑥如不属于以上几种情况,且离岸价确有差异,根据实际情况,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

5退税进度查询

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退税流程审核进度,该进度与税务系统内部有一定时间差。

系统提示流程发放后,一般几日内即可实现退税款到账,企业注意查收。

6转入调查评估的数据会生成分流流程

“退税进度”模块查询到流程显示已结束,但显示的退税额小于申报退税额,原因是产生了转入调查评估的分流数据。分流流程与免抵退申报主流程分别审核,分流流程需等待分局完成评估后才结束。

分流流程未结束不影响生产企业下期继续申报免抵退税。

7)分流流程退税额将与下一次申报的数据合并核准退税

生产企业分流流程结论为“准予退税”的,流程发放后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会在系统里累计,不会单独生成退税款。退税额与下一次申报的免抵退流程合并核准退税。

该分流流程相关规则将影响到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中免抵额的填写,企业务必注意。申报表填写案例见“四、申报后”相关部分。

8生产企业转评估流程不再影响下月申报

由于生产企业每个月仅可申报一次出口退税数据,税务系统中每月仅允许1个申报流程存在。

离线版系统上线后,除因首次申报转入调查评估的批次,需要等待首次核实流程结束之后才可继续申报下一批次外,非首次申报疑点转入调查评估的批次,系统会将疑点数据单独生成分流流程,主流程正常发放,不再耽误生产企业继续申报免抵退。

3、每月退税申报期

出口退税申报期与增值税征期一致。当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正式申报通道,企业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申报期,务必在增值税申报期内上传出口退税数据。

注意:关闭正式申报通道,不影响大家进行数据自检。 

4、无电子信息的处理

生产企业申报退税需要报关单信息,此类信息由海关系统传输到出口退税系统需要时间2个月以内收到信息为正常。没有报关单信息的,流程无法通过,企业应删除无信息的数据,等待收到电子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若您想加快收到电子信息的效率,可以在微信群内发送“没信息”,会收到自动回复,按指引进一步操作。)

5“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填写规范

“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的数据填写源于增值税申报表数据,税务系统审核环节将进行校验比对,如填写不准确将无法继续。

当前“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包括两个数据:①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②期末留抵税额。相应的填写说明如下:

1)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累加非累计)

该项填写逻辑为:“大于上次已申报汇总表所属期,且小于等于当前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18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累加之和;(特定区间内累加,非全年累计)

2)期末留抵税额

为当前申报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额。(当期额)

3)填写示例

1:企业非连续申报时:

假如生产企业上次申报退税的所属期为202103,当前申报的所属期为202106。则202104202105为未申报月份。

“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202104+202105+202106对应增值税附表2-18-“不得抵扣税额”之和(其他栏次的不得抵扣税额不填入该累加,请注意)。

“期末留抵”=202106所属期(申报当期)的增值税表主表20栏期末留抵税额。

2:企业在连续申报时:

假如生产企业上次申报退税的所属期为202103,当前申报的所属期为202104。不存在未申报月份。小窗所填写的均为201804所属期的当期数。

“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202104所属期增值税附表2-18-“不得抵扣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202104所属期增值税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总结“累加”数是特定区间内累加,非全年累计,需要企业根据往期增值税申报表,将相应期间内未申报月份的数据手动加总计算。填写不一致将无法通过审核!

6、备案后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必经实地核实流程

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进行实地核实,当月无法退税。实地核实需要检查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资料、备案单证、会计账簿凭证。

请企业提前学习相关政策,准备好相关资料并装订,等待您的税源管理分局与您联系。企业也可主动联系分局。

注意:首次申报实地核查必约谈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根据核查人员要求进行约谈。请务必注意是否符合实名制办税要求。

四、申报后资料归档

企业根据前文的提示,制作好加密的数据包后,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中心”上传申报电子数据。数据上传成功后,非无纸化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才能通过数据受理环节,无纸化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即可通过受理环节。

企业完成申报后,相关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需按要求进行留存备查。无纸化企业的申报资料及备案单证也需要留存备查。

1、申报资料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企业应在……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因此,企业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退税申报的前提条件,是收齐有关凭证(即下文所列申报资料)。

出口退税电子数据确认申报后,非无纸化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才能通过数据受理环节,提交地址是:东湖路501号税务局201办公室。无纸化企业受理环节不需要提交纸质资料。

无论是否是无纸化企业,有关凭证未能收齐,不符合申报退税的条件。所有企业都应将申报资料按申报批次进行整理、装订。

2、申报资料具体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生产企业申报退税的有关凭证(申报资料)有: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即销售发票,企业须购买五联版发票,出口退税的货物按0税率开具。详细要求见前文)

特殊情况下所需的申报资料有:

4)委托出口的货物,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注:由外贸综服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四类企业申报数据,以及非四类企业的超期申报数据,需制作收汇申报电子数据以及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及对应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

(注:超期的含义,见本文第一部分“一、生产企业申报业务概述—2、退税申报期及收汇问题”。相关文件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若您想了解如何录入收汇申报的电子数据,可以在微信群内发送“收汇申报”,会收到自动回复,按指引进一步操作。)

7)不能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

9)其他特殊情况,如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等,需要提供其他申报资料。

3、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企业申报数据后,需要将申报资料进行装订。评估检查时不接受散装的、零散的资料。纸质资料的准备要求有:

1)凭证装订规范

①装订要求

不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的原始凭证,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按申报顺序装订成册。

装订内容:出口发票第三联。(不需装订报关单。)

装订要求:订书机装订或线装,装订后不会轻易拆散,防止资料遗失。不受理活页装订的资料,如夹子,曲别针等。

②生产企业的资料须装在资料袋中。

③申报资料按顺序装在资料袋中。资料袋封面粘贴“资料袋封皮”(见附录)。封皮中的内容要填写齐全(申报年月、报送资料、退税额、免抵额,报送人、报送日等),企业名称处加盖公章。

2)凭证内容齐全

①出口明细表等资料,加盖公章。

②所有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齐全。

③签字处:办税人、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齐全。一个人担任多个职务的,也都签字。

④日期处:签上填写日期。

4、出口退税货物,备案单证管理(必做,重要!)

根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如果没有纸质装货单,可用海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来代替);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注意:(1)退税报送资料与备案单证是两类资料。

相同之处是:都需按申报顺序装订,并妥善存放。检查时不接受企业摆出一堆零散材料让税务人员挑选。

对备案单证含义不了解、单证英文字样看不懂的,可以在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搜索历史文章学习,不接受“看不懂”“不了解”等理由。

2)未能按国家文件要求进行备案单证管理的,不予退税,视核查情况免税或者征税处理,还可能会触发处罚条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12号公告、201224号公告,财税201239号文件,请企业务必详细学习以上文件。

部分条款摘录:

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3)首次实地核查必查单证,单证不符合规定的,无法通过首次核查。无纸化企业也需要将相关单证装订整理,按要求留存备查。

5、出口免税货物,相关凭证需留存备查

对于选择享受出口免税政策(不退税)的货物,按前文相关指引进行免税发票开具、增值税免税申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要求,企业应将以下凭证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注意:如果您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通常是指连增值税普通发票都没有取得,您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征税政策。

6、增值税主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填写规则与案例

1)分流流程系统规则

当企业申报数据需要转入调查评估时,系统会将相应的明细数据生成单独的分流流程,主流程与分流流程分别审核。企业可在“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已完成的退税审批金额。

生产企业分流流程结论为“准予退税”的,流程发放后退税额与免抵税额会在系统里累计,不会单独生成退税款。相应金额将与企业下一次申报的免抵退主流程合并核准退税。企业可以“退税进度”模块查询的金额确定税务机关核准的准确金额。

该系统规则将影响到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中免抵额的填写,企业务必注意。

2)增值税填表规则

 增值税主表第15栏 “免、抵、退应退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退税额,根据表间关系参与计算,本期留抵税额相应减少。 

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增值税免抵税额”:填写上期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

3)填表解读

因存在转评估的情况,有一部分明细数据转入分流流程,主流程实际核准的金额与企业申报的金额存在差异。增值税申报表中应填的金额,为税务机关实际核准的金额,非企业申报的金额。

电子税务局可以查询上期核准的免抵额的准确金额,路径为:“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场景化办税--退税进度”。

当前系统已实现增值税主表15“免、抵、退应退税额”及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自动提取数据,企业注意核对系统自动提取额是否与实际一致,如系统提取有误的,与税政一股6130161联系。

4)相关案例

案例1:企业当期申报,当月完成退税流程(正常审批无问题)

20217月,企业申报出口退税(202106批次),当月留抵税额大于15万,免抵退税额20万,当月退税流程正常完成审批,产生退税额15万,免抵额5万。

则:

20218月,申报增值税(所属期20217月)时:

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自动提取15万,“期末留抵税额”相应减少15万。

②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自动提取5万。

案例2:产生分流数据,跨月完成退税流程(转评估)

20217月,企业申报出口退税(202106批次),申报免抵退税额20万。当月免抵退数据5万转评估,正常核准的退税额15万,免抵额0万。

20218月,管理分局对转评估数据提出结论为“正常退税”,相关免抵退金额5万元。因当月企业未申报出口退税,分流流程结束不产生退税额及免抵额。企业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到该月无审批数据。

202111月,企业申报出口退税(202110批次),免抵退税额10万。与上期分流流程积累的免抵退税额5万元合并核准。由于当期企业仅有12万元留抵,企业从“退税进度”模块查询到当月产生退税额12万,免抵额3万。

则:

20218月,申报增值税(所属期20217月)时:

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自动提取15万,“期末留抵税额”减少15万。

②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自动提取0

20219月,申报增值税(所属期20218月)时:

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不填数据。

②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不填数据。

202111月,申报增值税(所属期202110月)时:

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自动提取12万,“期末留抵税额”减少12万。

②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免抵税额”自动提取3万。

提醒:①自20199月份以来,有企业反映跨月审批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栏,有时系统会自动提取数据,有时无法自动提取,需要手动填写。企业注意核对系统提取数据是否正确。

②根据附加税费的免抵税额提取规则,企业务必将上期免抵税额填写在本期“附加税费情况表(附表五)--增值税免抵税额”一栏中。系统将自动提取相关数据,企业注意核对。

③如果发生系统没有自动提取或者提取数据错误的情况,企业可以尝试手动填写是否允许保存,或与税政一股出口退税联系0538-6130161

五、常见问题

1、进料加工业务如何进行核销操作?

在微信群内发送“进料加工”,会收到自动回复,请您按照文章中的“试点新金税三期申报系统的地区”的部分进一步操作。

2、生产企业申请留抵退税,需要先做出口退税申报吗?

需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五)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政策含义:

①生产企业申请留抵退税前,需要先进行出口退税申报。

②本月无免抵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先做出口退税的零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零申报”录入数据时仅填写汇总小窗即可。

③从201851日起,生产企业取消零申报。不申请留抵退税的生产企业,不需要做出口退税零申报。

3、新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c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9c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申报表差额的最新填写规则

20216月离线版系统更新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新表,相关最新规则需要企业熟知。

 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8c栏(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

8C栏为系统自动结转数据,多数为历史进料加工核销业务的后未能及时抵减的不得免抵税额抵减额。企业通过下载并读入税务机关反馈,可将税务端反写汇总表与企业端系统内申报的汇总表校准。企业应将8c栏与税务机关最近一期反写汇总表的第8(c)栏一致。8C栏有数据不影响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会在符合条件时参与汇总表计算。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9c栏(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合计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应为0

否则系统限制申报,出现如下类似提示:

 解决方法:

①正确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只填写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出口货物征退税率之差,进料加工核销应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禁止填写其他转出额,如免税进项转出等。

免抵退申报系统中“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的“纳税表不得抵扣累加”根据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18栏数据进行填写(前述三、5“退税汇总计算”小窗口填写规范)

②如果企业升级前最后一期汇总表有25C数据,说明您有历史问题需要解决,请致电6130161,配合出口退税部门查找前期历史数据的真实原因。

3)关于8c9c两栏,企业无法自行解决时,联系税政一股出口退税0538-6130161

4、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如何处理(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需要是自产产品。如果企业出口非自产产品,请详细核对视同自产货物要求,不符合的不予退税。企业出口有退税率的外购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要求,可以享受出口免税政策;

如外购货物出口,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可以视同该外购货物为企业自产,允许企业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时,业务类型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附件15《业务类型代码表》进行填写。

 财税〔201239号附件4所列视同自产的范围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⑥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⑦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⑧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⑨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六、生产企业需要学习的退税基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泰山区税务局      2021914


附注:会计分录为本月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取数

借:18行(应退税额)其他应收款 ----出口退税                     当期****元

借:19行(免抵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当期****元

   贷:15行(免抵退税额合计)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当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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