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代理记帐合同
时间:2022-12-25
个人委托代理记帐合同
受托方(乙方):喜泽永宁财务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和高法院“法研【2015】58号”文件精神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因不具备《代理记帐许可证》经营资质或经营办公条件,将其自有客户委托乙方从事代理记帐及纳税申报等相关业务(挂靠经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代理记帐、纳税申报、财务咨询、商事登记代理、税务服务、商标注册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无异自动延期无须补签合同。
第三条、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①乙方完成的代理记帐及纳税(退税)申报、工商年审,按业务金额的30%计算,乙方公帐收讫款后退还甲方70%现金。
②甲方自已独立完成的商事登记、商标注册、代理记帐、其他相关挂靠业务,按业务开票金额的8%计算,乙方公帐收讫款后退还甲方92%现金。
第四条、甲方责任与义务
4.1、甲方具备本合同内容法律法规的业务水平和咨询服务能力, 自行开发、维护客户关系及售后服务。
4.2、甲方以乙方名义对外宣传、承揽业务和咨询服务,须保护乙方品牌形象不受损害,依法开展委托内容的业务,否则甲方承担自有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额赔偿。
4.3、甲方与乙方不具有劳动关系,其自已个人或团队等人的劳动责任、劳动报酬、劳动管理、社保等福利与乙方无关。
4.4、合作期间或结束合作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挖走乙方资源(包括乙方的客户和员工等),否则,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壹拾万元人民币。
4.5、甲方达到代理记帐许可条件的,需独立依法经营的,或其他原因与乙方中止合作的,须承担售后保障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乙方责任与义务
5.1、乙方具备本合同内容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资格和许可经营范围。即具有合法有效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且每年参加年审合格,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低于B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评分不能少于300分【TSC4】,有实体办公场所并与营业执照注册一致,没有任何经营异常和重大违法记录。
5.2、配合甲方与客户的相关合法经营要求,为甲方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5.3、代收甲方的客户款项按时结算,不得拖欠和无故扣留。否则,逾期30天起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4、合作期间或结束合作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挖走甲方资源(包括甲方的客户和员工等),否则,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壹拾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甲方可为乙方个人或团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保五险,不参加公积金缴存,每月15日前将参保人员社保费或工资预付给乙方,不与委托业务款项抵减;甲方个人和团队人员的劳动责任及薪酬福利待遇由甲方全额承担,如果牵连乙方承担连带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乙方代表签名:
乙方盖公章:
甲方邮箱号:
甲方微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