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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咨询建议修改《建筑工程合同》节税12.32万元

时间:2021-07-29

深圳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系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的环境治理工程。该公司承接的异地两个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业务,一个工程合同款21万元,另一个工程合同款155万元,两个合同总金额176万元。该公司承揽工程后又转包给了基建施工队进行基础工程建设,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监理,对工程的技术和质量把关,财务处理都从该公司走账,钱票由该公司帐户经过,仅收取6%利润(管理费)。

项目竣工前,工程发包建设单位已按工程进度陆续将工程款转付到该公司银行帐户,工程马上面临完工结算,需要发票入帐,而施工队没有成立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提供建设中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发票,按现行财税政策,该公司不仅要承担10%的增值税,还要承担建设施工队无发票的企业所得税义务,因此,在结算当中,将可能面临缴纳高额税费的困境,还可能因工程的经营成本突然提高转为亏损。眼见工程完工却可能是亏本生意,该公司管理层扼腕兴叹,因此,该公司老板咨询本人怎么办?

我对该公司业务的基本面作出了详细的调研,分析了工程合同条款的每一个细节,通过对情况的掌握以及对合同与相关政策搭配的研究,又对该企业遇到的问题做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的头脑中开始酝酿形成税收筹划方案方面的初步思路。计划的第一步,我决定先从工程合同开始,向该公司老板提出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的建议,并且浅显易懂地给他手绘了一张修正方案的路线示意图。

该公司老板是一个很讲诚信的生意人,办事颇谨慎认真,他看过我的修正方案后,有点迟疑,私下里严肃地对我说,这不会是做假帐偷税吧?我安慰他说,我们这是紧贴政策,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怎么会是做假帐偷税呢?你放心,违法乱纪的事,我们绝对不会做,也不会误导你去做。我把里面的条款一一指出来给他看,哪些是符合国家政策的,哪些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作支撑,哪些又是符合会计制度的,对其中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解释得一清二楚,有理有据,他这才有所明白。

然后,我们根据将要修改的合同要点,配合该公司与对方发包方联系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诚恳地提出要求修改合同的建议。发包方急于取得发票入帐,同时也觉得如果让该公司亏了,还真有些过意不去,经过协商讨论,决定帮助该公司渡过难关。最终,双方达成了修改合同的意向,并积极配合共同修订完成符合节税要求的合同蓝本。

其实,这个方案并不是我的一时兴起或者凭空臆想,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建筑工程行业或者有基建工程外包业务的单位,会计人员均可以根据企业经济活动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和帐务调整,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非常机动灵活,这笔业务中,会计实务的可操作性是很强的,具体条文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点第(七)项第3小点“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及该文件第一点第(七)项第5小点“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所以,我们就是根据这一条款,制定了节税计划,配合该公司申请以简易办法计税备案,并提交了《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获得了备案批准,按照简易计税的税收规定,向发包单位开具了以上两个项目的税率3%建筑工程普通发票,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税率节税7%,合计节税12.32万余元。两个工程项目实现盈利3%,合计增加盈利5.28万元。

就这样,通过对建筑工程合同的修改调整,我们非但做到了节税,更加卓有成效的是,经过帐务处理使该公司达到了转亏为盈的目的,老板欣喜若狂,他对我能力大为肯定,还表示将继续与我们深度合作,以促使和帮助他的企业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我们当然乐见其成。

这次成功的例子告诉我们,基建管理会计这一块是大有学问的。目前,现实中象该公司这样,向无法人资格的基建施工队发包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深圳,把基建工程外包给临时搭建的施工班子,更是许多公司的一贯做法。所以,企业开展与基建工程类似的业务,并不是一种短期行为,特别是象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这样,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的环境治理工程的一般纳税人,不但会有新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建筑工程,也有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还会有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维护、绿化和基础设施等工程业务,因此,建筑业分包和挂靠业务的税收筹划将大有作为。

--------作者:侯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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