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增值税发票开具大检查进行时2021
时间:2021-11-09近日,深圳多家个体户收到主管税务局通知,要求提交其自开或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相对应的购销合同、供方送货单、采购付款水单或微信支付宝付款截屏、销售收款凭证等资料。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出台多次文件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费,特别是增值税免征标准一年比一年高,季度平均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9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免交增值税,本来这是一项对小微企业的红利优惠政策,但个别小微企业经营者利用这项政策虚开发票(卖发票),从中获利,严重影响了税收秩序。
基于个体户的业务不大,多地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实行核定征收管理,因此个体户就不用取得进货发票,也免于会计帐务核算,按税务机关核定比例的税率缴纳相关税费即可。所以这才有人钻空子利用优惠政策虚开发票。
免增值税法规依据:
1、财税【2013】52号文件、财税【2014】71号文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57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季度平均销售额9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交增值税。
2、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财税【2017】76号文件,季度平均销售额9万元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交增值税,执行期限从2017年12月31日延至2020年12月31日。
3、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财税【2019】13号文件,季度平均销售额从9万元提高标准到10万元的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交增值税,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4、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11号再次提高免税销售额标准,季度平均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免交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编辑:侯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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